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О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萬能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所犯法條欄第四行之「第十七條」更正為「第四十七條」外,餘犯罪事
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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