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
1)。
3、依債務人勞保資料所示,自民國96年12月起即陸續更換任職單位。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6年12月起迄今,任職各工作單位之「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並應分別說明離職原因,有無領取資遣費、失業給付及金額。
4、提出現居住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逕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得以所有權狀代替),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不得以繳費單據代替)。
5、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6、債務人父 徐揚發 於96年有郵局利息4630元,應提出其自96年1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存款之用途及流向。又徐揚發年僅55歲,尚有工作能力,應提出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若無工作,應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正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債務人母 徐呂美縈 於96、97年均有薪資所得,顯有工作能力,應提出其自96年1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工作內容及收入證明影本。若無工作,應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正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債務人弟 徐鉦淯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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