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錦榮三十
即甲○○選任辯護人凃國慶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錦榮三十
即甲○○選任辯護人凃國慶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