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安泰 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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