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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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燕
邱孔華張信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19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104年度偵字第1401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