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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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奕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139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四年執字第一五一三九號執行指揮書中備註欄之「1.是否累犯:否」撤銷,更正為「1.是否累犯:是」。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字第15139號執行指揮書上之備註欄內關於是否為累犯部分,記載為「否」,受刑人深感疑惑,監所內之教誨師亦無法明確回答,爰聲明異議,請求明確答覆本案件是否為累犯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認構成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字第15139號執行指揮書中備註欄內「1.是否累犯:否」之記載,確實有誤,本院自應將該執行指揮上開部分予以撤銷,更正為「1.是否累犯:是」始為妥適。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