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鑫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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