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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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德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戴玉靜 間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遲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於民國106年6月1日開庭時,對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未詳實記明筆錄、未將原告聲請鑑定之事項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未赴現場履勘,以及聲請人聲請再開辯論並未獲准,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之上述迴避原因,均屬指摘承審法官關於調查證據、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及曉諭發問之態度,認與其主觀上之認知或期待不符,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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