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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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吳游美玉
吳香誼 吳建龍 吳建欣 被告 徐添聰 輔佐人即被告之妻 蕭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