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7號聲請人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友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洪褘昕 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8月20日136,370元339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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