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慧 代理人 林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陸曉霞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11年1月13日1,751,300元KB213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