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謝維君 被告 周富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