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暘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暘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黃玉英永豐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111年7月30日800,00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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