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3號聲請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爾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