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 胡建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複代理人 吳紀賢 律師被告 游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黎惠竹
劉宜昌 王聖舜 律師 吳榮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