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 許耿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游曉婷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6242-31100000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6243-9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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