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啟堂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壹萬元│00000000││││限公司乙○○│業部│││││├─┼─────────┼─────────┼───────────┼────────┼────────┼──┤│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貳萬元│00000000││││限公司乙○○│業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