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如選任辯護人林易徵律師
賴成維律師上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陳添如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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