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陳育羚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崇義 即碁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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