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桂志正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張素鍊
林蒼進 被告 簡素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沈易安 追加被告 陳積碩
李柏樂 李悅琳 莊玉華 莊玉霞 莊玉森 莊文賢 莊文鐘 孫綺良 孫嘉良 孫慈良 倪浩勳 莊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婉玉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306 號裁定(107.08.03)[撤回]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306 號裁定(108.02.1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