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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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桂志正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張素鍊
林蒼進 被告 簡素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沈易安 追加被告 陳積碩
李柏樂 李悅琳 莊玉華 莊玉霞 莊玉森 莊文賢 莊文鐘 孫綺良 孫嘉良 孫慈良 倪浩勳 莊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