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宜蘭縣壯圍鄉農會信用部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煒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0元,應繳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