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63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李國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李國村聲請調解,惟查本院依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退回信封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