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630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李國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李國村聲請調解,惟查本院依相對人之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退回信封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