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聲請人 陳嘉興 代理人 陳穎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7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8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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