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宸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素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5月26日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