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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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宸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素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5月26日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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