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63號原告丑○○
號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庚○○
弄5號丙○○
號乙○○
號4樓甲○○戊○○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
弄2號寅○○
號卯○○未○○午○○巳○○申○○
號辰○○己○○
號癸○○子○○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亥○
酉○○天○○宇○○地○○戌○○當事人間分割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