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56號、96年度偵字第1883號、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號、第一八八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三0公克,空包裝重0‧二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0五四一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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