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3號再抗告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之101年度抗字第10
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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