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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