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為不受理判決在案,茲因原判決文字有誤寫之處,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與乙○○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與乙○○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有彼此誤植之顯然錯誤情形,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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