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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