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葉璟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金佩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0年6月22日本院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3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
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