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益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潘益隆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被告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且現扣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贓證物庫(檢品編號:B0000000;臺中地檢署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1640號);又被告本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該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為該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均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毒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淨重)檢出結果備註驗餘數量(淨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133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品編號:B0000000;臺中地檢署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1640號。0.1291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