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藍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13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
4,128元,及其中309,479元自民國105年5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減
縮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領用GEORGE&MARY現金卡使用,雙方約定借款
額度為1,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4年9月8日起至95
年9月8日止,期滿30日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
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
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8.25%
計算,如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內繳款,則依週年利率20%
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計至105年5月11日止
,尚積欠309,479元之本金及4,449元之利息未清償。為此
,爰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料各1份在卷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
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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