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 律師被告 柯文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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