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暐震 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承豪 代理人 張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暐震室內裝│遠東銀行台│105年1月24日│900,000元│BY0000000││││潢工程有限│北新莊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