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高婕妤 債務人 高增財 債務人 陳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編號│債務人│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臺幣)││││├──┼────┼─────┼──────┼──────┼─────────┤│001│高婕妤、│13,633元│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年9月2│││高增財、││8月1日起至1│1.8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陳玉枝││04年9月29││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9月30日起至│1.76│20計算。│││││104年12月10│││││││日止││││││├──────┼──────┤│││││自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2月11日起至│2.76││││││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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