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明惠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林茂德 之財產資料顯示,其名下僅有
建物二筆,其價值不高;土地一筆,其土地面積狹小、遺產持分比例甚微,有變賣、拍賣不易等情,並請釋明被繼承人林茂德是否有其他具有價值之遺產尚待管理?有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實益?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聲請人認本件仍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為
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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