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永松 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38,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