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敏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敏溝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112年8月1日審理程序中翻異前詞,否認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而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