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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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蘇南僑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林蘇容 訴訟代理人 林貴清 被告 蘇寶珠
蘇寶猜
蘇于舜 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期日前陳明下列項款事項或修正遺產分割方案:
一、附表二編號1支付人「林蘇容」之記載,與起訴主張之事實支付人為 蘇巧玲 並不相同,請陳明原因。
二、附表二編號4與「律師稅費、車馬費等」10,000元,是否已支付有無證據證明,且律師稅費及車馬費為何屬於遺產管理費,請陳明原因。
三、修正附表一(112.01.04修正)編號6汽車,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卷205頁)所載其核定價額為100,000元,為何修正附表一(112.01.04修正)編號6以80,000元計?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