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癸○○自訴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告丙○○
壬○○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 律師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無罪。
事實
一、壬○○為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九公司)之股東,其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名義上由其妻丙○○(無罪,後述)擔任代表人、實則由壬○○任實際負責人之三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滿公司)名義,基於意圖散布於眾犯意,製作如附件一之函文,其上記載天九公司「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足以減損天九公司名譽之語句,並於同年六月十一日將上開函文傳真散布與天九公司設於台南之工廠,而使在該廠上班之員工或往來洽商之客戶等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而散布之,足以毀損天九公司之名譽。
二、案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固坦承附件一之函文係由其所撰寫,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傳真至天九公司台南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訴人名譽之犯行,並辯稱:伊係應天九公司台南廠副理庚○○之要求,才將附件一傳真至台南廠,函文中所寫的內容均非虛構云云。另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壬○○為天九公司之股東,三滿公司為天九公司之經銷商,被告壬○○並為三滿公司擔任三滿公司對天九公司貨款債務之抵押擔保義務人,故被告與自訴人公司經營之好壞有利害關係,被告自得以自己或三滿公司之名義,對自訴人公司經營之缺失,提出批評與建議;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將上開函文寄給自訴人公司之董事長癸○○、監察人 蔡吳木 後,因與證人庚○○提及此事,才應庚○○之要求將函文傳真至庚○○專用之傳真機,並無散布意圖,庚○○為自訴人公司高級主管,基於個人利害關係,自難期證人能據實說出真相;自訴人公司董事長癸○○一人身兼董事長、總經理及開發部經理,其妻 范梅婉 主掌管理部,小舅子 范振榮 主掌廠務部,小舅媳 劉文華 掌控業務部門;又關於自訴人公司強行對外捐款之事實,亦據證人戊○○證述在卷;自訴人公司明知其所謂研發之「新穎防滑鋪路石(二)、新穎防滑鋪路石(四)」係仿冒自日本產品,竟在國內申請專利權(業經撤銷),矇騙不知情之廠商及投資人;而關於綁標情事,亦據證人辛○○、乙○○、丁○○證述在卷,被告函文中所指述之事實皆為真實,並無自訴人所指誹謗犯行等語,資為辯護。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審理中指訴綦詳,並有被告所製作之如附件一函文一紙,在卷可憑,其上確有記載敘述自訴人公司「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字句無誤。
(二)被告雖辯稱上開函文係應自訴人公司台南廠副理庚○○之要求,僅傳真給庚○○云云。惟證人庚○○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是否看過此傳真?)有的,(如何看到這份傳真的過程?)台南廠的收發小姐收發傳真看到的,他看到後拿給我看如何處理,(你如何處理?)我打電話給董事長,問他如何處理,董事長叫我把傳真放到他桌上,(有無主動要三滿公司傳真給你?)沒有,(這份傳真,除了你與台南廠的收發小姐知道外,尚有誰知道?)辦公室的員工都看過,(公司有幾支傳真電話?)一支,000000000號,這支傳真電話放在辦公室內,共有十一位行政人員在該辦公室,大家共用這支傳真電話,(公司接收傳真的程序?)針對收發的行政人員有三人,他們看到傳真就要去拿,收到後就分發給各個收受人,轉交該單位處理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訊問筆錄);嗣證人庚○○復於本院證稱:(之前知否壬○○要傳真這份資料給你?)不知道,電話也沒有聯絡過,(行政部門會拿到傳真資料的人有多少人?是哪些部門的人?)十個,有會計部、業務部、品管、開發、設計、採購等部門,全台南廠含臨時工有八十個人,(廠區的人是否會經過傳真擺放的地點?)會的,去拿零件、影印、去餐廳吃飯、品管室都會經過,(這些人會不會去拿傳真的資料?)他們不會帶走,但會因為好奇過去看,這是常有的情形,(去台南廠洽公的人,是否會經過傳真機擺放的位置或者去借用影印機的情形?)會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由證人庚○○之證述可知,證人並無要求被告壬○○傳真上開函文,被告雖辯稱因目前證人仍任職自訴人公司,受有壓力所述並不實在,然證人庚○○與被告間亦無嫌隙,顯無誣陷被告之必要;又被告雖稱當時是傳真至證人專用之傳真機,然此不僅為證人所否認,被告亦未能提供其所謂專用傳真機之號碼以供本院查證;況被告對於卷附自訴人提出之相片,其上顯示台南廠傳真機擺放位置之真正並不否認,亦自承自訴人所述傳真機之擺放位置沒有錯,該處可以隨意進出等情(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審理筆錄),足見證人上開去拿零件、影印、去餐廳吃飯、品管室的人都會經過該處之證述,為可採信,益足徵上開函文於傳真至自訴人公司台南廠當時,確是處於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而散布之狀態。
(三)關於函文中敘及「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等語句,被告雖以證人戊○○之證述資為佐證。然查,證人戊○○雖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八十八年到九十年的農曆過年前有幫天九公司載貨,(之前向天九公司請款有沒有被扣款的情形?)有,尾牙時小姐打電話給我,問我說尾牙要我贊助,我答應贊助新台幣(下同)一萬五,他們扣了我三萬元,(是否跟被告壬○○講說是尾牙贊助金?)有,(是否在八十八到九十年都有出過尾牙贊助金?)有一年是我自己買禮卷一萬五或一萬八,所以那年就沒有扣,至於三萬元的部分,只有被扣過一次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證人戊○○既證稱係尾牙贊助金,且過去亦曾贊助,顯然此乃自訴人公司與證人間所存在之慣例,而依我國習俗尾牙之目的乃公司為犒賞、回饋員工之辛勞,由與公司往來之上、下游廠商等提供獎金、贈品贊助,亦屬商場上所常見,證人既是因知悉自訴人公司辦理尾牙而基於慣例提供贊助金,顯然證人並非遭強迫而為,況證人稱有跟被告說是尾牙贊助金,被告竟於上開函文中稱以「強行捐款」等語,顯然不實,另證人雖證稱只答應贊助一萬五千元,卻被扣三萬元等語,然此乃證人與自訴人間對於贊助金額之爭執,與所謂強行捐款有間。
(四)關於函文中敘及「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等語部分,被告壬○○雖以證人辛○○、丁○○、乙○○之證詞為證。惟查:
1、證人辛○○於本院證稱:(是否曾經在天九公司擔任職員?)是的,擔任業務、開發方面,(天九公司要你推銷的產品,是公司的合法產品嗎?)是的,是公司的特殊產品,(何謂特殊產品?)例如夜光磚,規格尺寸是市面上沒有的,或者是抗壓強度高於一般市面上的產品,(其他水泥公司也有可能製造特殊產品?)有的,(天九所製造的特殊產品,其他廠商也可以做,但可能需要其他的開模費?)有些是技術上的問題,有些是別的公司可以做,但是開模費比較高,比較沒有利潤,(你去推銷給建築師或顧問公司,他們是否已經標到工程?)一般先有設計標後,經過業主審核通過後發包,這就是工程標,一般我們去推銷時,設計公司都已經拿到設計標了,如果她們還沒有拿到設計標,他們不會知道他們要用什麼東西,(如何知道有哪些人已經拿到設計標了?)我們可以上公共工程的網站去查閱,或者我跑業務聽到的,(其他人是否也有可能知道而去推銷了?)是的,(你去推銷的對象是否有決定權是否要採用你們公司的產品?)決定權在設計公司,但是我們會用利潤去吸引他們,(設計公司如果願意採用你們公司的產品,設計公司如何影響廠商採用你們的產品?)一般設計單位都有含監造工程,他們直接跟承包商講,他們都會接受,營造廠大部分都會聽設計公司的話等語。
2、證人乙○○於本院證稱:(是否曾經幫桃園縣錦新國小光明分校設計週邊步道?)是的,(設計藍圖上是否註明要採用何種規格產品?)要註明,譬如抗壓強度、厚度、吸水率,這是一般施工注意事項,這樣才能保障業主的權益,(藍圖上所定的規格,一般廠商可不可以做?還是天九公司才有的特殊產品?)一般廠商可以做,但天九公司的條件可能會比別人好,因為天九公司已經有這種產品的開模了,生產比較便利,但不是天九公司獨家壟斷的技術,(你說產品可能是天九公司比較佔優勢,天九公司有無向你推銷產品?)有的,(天九公司有無跟你表達這是公司的特殊產品?或者是你本身早就知道的?)每家的產品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特點,所以這不用他們說我們也不用問,這我們一定知道,(產品如果是比較獨一無二的或比較特殊的,如果你把他設計到藍圖上讓人家去做工程標,這樣是否不妥?)設計圖是公開閱覽,所以每家參與競標的廠商看到的是同一份圖,所以他們的起跑點是一樣的,另外現有政府採購法,我們有同等品的認定,如果施工廠商不願用設計圖上生產公司的產品,可以提出申訴,透過同等品認定的程序,他可以不用這個材料,而採用別家公司的產品,(天九公司跟你推銷本件產品時,有無允諾你好處?)一般材料商都會做這種允諾,但這是建築師法文明規定不能接受的,我本人沒有接受天九公司給我的好處,我今天之所以採用天九公司的產品,並不是因為公司答應給我好處而採用,一般我們會在設計圖上把功能性標示出來,如果施工廠商他不用天九公司的產品也可以,只要主要功能能夠符合設計上的重點就可以了等語。
3、證人丁○○於本院證稱:(是否是浩華工程顧問公司的總經理?)是的,(是否曾經幫新竹縣縣治二期道路新闢工程擔任設計師?)是的,(工程平板磚是向天九公司採購的嗎?)不是,我們只是寫一個規格,我們不能指定使用何家
產品,(你規定的規格是否示很少數的廠商才能做的?)我印象中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廠商可以做這個東西,(本件工程的人行道平板磚是否都用自訴人公司的產品?)不是,據我所知,有二家有用,其他的廠商沒有用,(天九公司有無去跟你推銷,公司是否有允諾要給你好處?)天九公司有來跟我推銷,我會採用天九公司的產品,是因為他產品有他的特殊有他的好處在,(政府規定產品必須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能夠生產,本件工程是否如證人乙○○所述,同等產品認定的情形?)有的,(採不採用,設計公司或建築師都有決定權嗎?)是的,業主、設計師、營造廠商都有決定權,(天九公司在推銷產品時,是否有允諾你酬金?)他們都會這樣講,是但設計單位不能接受,(你所謂他們,是指天九公司或其他材料商都會允諾好處給你們?)其他材料商也都會允諾好處等語(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4、綜上證人所述可知,自訴人公司之產品縱有其優勢性存在,然在市場上並非獨占,證人辛○○雖證稱會以利潤吸引設計者採用自訴人公司之產品,然究竟是否要以自訴人公司之產品規格來作設計,證人乙○○、丁○○均證稱設計者有決定權,且縱設計者採用自訴人公司之產品規格為設計,施工者亦可以提出同等品認定之方式,採用別家廠商之產品,換言之,自訴人公司之產品並非無可取代的。又一般而言,產品要具有競爭性,除其本身之具特性外,產品價格亦是因素之一,故推銷產品之業務員,以價格來吸引設計者採用其產品,就如同買賣之賣方以價格吸引買方一樣,在設計者或買方而言,均有決定用否、買否之權,此種情形,實非被告上開所謂「關說、綁標」。
(五)至於被告於上開函文中謂公訴人「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語,經查,自訴人公司雖確有董事長之妻、弟、小舅子等人,在自訴人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之情形,除據自訴代理人 陳明 在卷外,並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然此情形在家族企業並不少見,不能據此即當然認會生被告所謂之弊端及公正性生疑之問題。另關於自訴人公司收支明細等,亦據自訴人提出經專業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在卷足參,被告僅空言指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述「帳目虛混、偽造」之真實性,實不無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虞。
二、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於上開函文中指摘自訴人公司「內部要員,如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夫人掌控財務、總務等部門,舅子為廠務經理,舅媳掌控業務部門,此情有違反公司法之弊端及公正性」、「貴公司向外承攬運輸、供貨商人、銷售等人等強行捐款有多寡,用於何處,及貴公司全年度收、開支明細及憑證等,均無法讓投資人有信心」、「又貴公司內部人員貫用小人、無恥等行為,並串聯前台灣省政府內政部政風盧姓主任,專門檢舉或施壓工程單位案主和營造,貨品採購綁標、關說等項,讓投資人對貴公司行為產生惡念」、「貴公司帳目有虛混、偽造之舉動」等情,均非實在,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加重毀謗之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爰審酌被告壬○○犯罪動機係因與自訴人公司股權、利益分配問題產生糾紛,竟起意撰寫上開函文,且犯罪後態度不佳,仍一昧執詞辯稱其所述均為真實,及其犯罪對自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自訴意旨認:被告壬○○將上開函文傳真至與自訴人公司往來之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台灣企銀新竹分行、世華銀行新竹分行、玉山銀行新竹分行,致上開銀行心生疑慮,派員至自訴人公司瞭解,致生損害於自訴人之信用與名譽,因認被告壬○○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嫌。然查,被告壬○○否認曾將上開函文傳真至各該銀行,而據證人己○○於本院證稱:(現任職何處?)世華銀行新竹分行,擔任放款業務主管,有看過該函文,銀行的傳真機傳過來的,時間記不清楚,收到傳真後我們就向天九公司、三滿公司瞭解,詢問傳真的用意,::(當時有問三滿公司接聽電話的人說函是你們發的否?)我沒特別問函是否他們公司發的,我問他說你們發函做什麼用,我感覺他很訝異,他說他不知道我們銀行怎麼會收到這個函等語。由此可見,證人在向被告查證時,被告並未承認有將上開函文傳真至銀行,另由證人即台灣企銀之子○○於本院之證述內容(見本院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亦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壬○○確有將上開函文傳真至銀行之行為。另查,自訴人雖主張被告壬○○係利用7-11便利商店之傳真號碼0000000000號傳真至銀行,然經本院向中華電信查詢該用戶址,再向該7-11調取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之監視錄影帶未果,故究竟上開函文是否為被告壬○○所傳,亦屬無法證明。又自訴人雖據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八時四十六分許,始自新竹市之箱根日式庭園汽車旅館退房乙情(見卷附住退房紀錄),認被告壬○○當日有足夠之時間至位於台北市○○區○○街之上開7-11便利商店,傳真上開函文予銀行云云,然此亦屬自訴人片面推測之詞,不足採之。綜上,關於被告壬○○是否有自訴人所指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嫌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而自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三滿公司之代表人,與被告壬○○為夫妻關係,二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壬○○撰文,共同以上開函文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及公司信用,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項、第三百十三條之犯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犯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前開各證人證述及證物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右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壬○○撰寫上開函文之事等語。查被告壬○○於本院調查期間,均始終供稱被告丙○○不知伊發上開函文之事,函文上之印文是伊自己拿取印章所蓋。而依據上開證人所述,證人所接觸者均為被告壬○○,且證人於證述內容中亦均未提及有何與被告丙○○涉案之相關事證,自訴人僅以被告丙○○身為三滿公司之負責人,及為被告壬○○之妻之身分關係,即認被告丙○○應知悉被告壬○○撰寫、散布上開函文之行為,不僅無據且顯為臆測之詞,不足採之。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所示,即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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