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蘇孆嬌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