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陳玉樹 被告 張景賀
王郁翔 黃嘉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