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黃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3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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