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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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31號原告 翁建隆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同法第134條規定,前條訴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二、被告裁罰原告的違規事實是原告在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原告本次遭舉發的違規事實是紅燈迴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3點。但卷內似未見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原告在本次違規之前,曾經被記違規點數的資料。原告對此部分於言詞辯論時雖未有所爭執,但此為被告作成裁罰的事實,仍應請原告提出此部分資料,以利本院調查審酌。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書狀影本連同證物請逕寄原告並副知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