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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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簡字第34號
                  101年度六簡字第3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黎昱
被   告 旺鼎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合
併審理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壹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票面金額各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10
1年度六簡字第34、3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當事人兩造均
相同,訴訟標的均為票款請求權而得以一訴主張,經本院命
合併辯論後,合併裁判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分別執有被告簽發予原告之授信戶即
訴外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
貸款備償戶之客票,付款銀行、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及面額
均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11,800元
之支票7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
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嗣經原告屢
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
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各7紙、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影本各1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
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
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玲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
│1│LX0000000│100年12月10│合作金庫銀行│601,000元│100年12月12│
│││日│雲林分行││日│
├──┼─────┼──────┼──────┼──────┼──────┤
│2│LX0000000│100年12月29│同上│640,000元│100年12月29│
│││日│││日│
├──┼─────┼──────┼──────┼──────┼──────┤
│3│LX0000000│100年12月30│同上│598,000元│100年12月30│
│││日│││日│
├──┼─────┼──────┼──────┼──────┼──────┤
│4│LX0000000│100年12月30│同上│467,000元│100年12月30│
│││日│││日│
├──┼─────┼──────┼──────┼──────┼──────┤
│5│LX0000000│101年1月3│同上│532,400元│101年1月3│
│││日│││日│
├──┼─────┼──────┼──────┼──────┼──────┤
│6│LX0000000│101年1月3│同上│605,800元│101年1月3│
│││日│││日│
├──┼─────┼──────┼──────┼──────┼──────┤
│7│LX0000000│101年1月3│同上│567,600元│101年1月3│
│││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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