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426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丙○○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原告三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九十五年十三日生效,有送達證書三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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