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52號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葉智幄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債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3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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