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聲他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他字第5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送達代收人毅鴻企業社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稽違字第95-01-11號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從而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此觀該辦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甲○○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稽違字第95-01-11號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中認駕駛人 黃建嵐 之駕駛執照遭逕行註銷,卻仍於民國94年9月27日17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QN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龍潭收費站南下方向,有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而應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之內容,表示不服,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違規案件,因案外人即駕駛人黃建嵐之駕駛執照遭逕行註銷,卻仍於94年9月27日17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QN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龍潭收費站南下方向,而有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為警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加以舉發,並經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以北監稽違字第95-01-11號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吊扣車牌號碼000—QN號自用大貨車之汽車牌照3個月等情,有前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上開執行單各1份附卷足稽,惟上開執行單並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之裁決,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目前尚未對本案作成裁決書等情,亦有交通部公路局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5年5月2日北監自字第0956007329號函1份在卷足參,從而,異議人本件違規事件,既未經裁決機關裁決,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惟異議人竟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須於接到裁決書後始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