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7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賴亦寧 被告 高金池
高秀梅 高秀枝 高茂榮 高瑞霞 高慧真 高玉珍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金次 被告 高鈞瑩
高僑隆 高銚裕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明詳 被告 高錦文
高于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自行送達被告之聲明變更狀,有無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孫超凡